山东省化工企业人员自动定位系统验收标准(试行)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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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

建设与应用验收指南(第一批,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特殊作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人员自动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验收标准。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其他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参照执行。

2.引用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信发〔2020157号)。

应急管理部《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建设方案》(应急厅〔202127号)。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管理指南(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成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指南(试行)》等三项指南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危化一司关于印发《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工艺生产报警优化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指南(试行)》等5项指南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危化一司《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功能优化和数据质量提升工作的函》。

应急管理部危化一司《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2年)》(鲁应急字〔2021107号)。

3.验收标准

3.1基本要求、功能建设、系统应用、数据交换四个方面,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特殊作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人员自动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分别制定验收标准。

3.2“基本要求,系统建设是否满足基本的软硬件部署,是否有效运维,是否建立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等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3.3“功能建设,系统功能是否满足《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2年)》要求,是否实现国家和省新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是否对有关功能进行了扩展,是否与其他系统数据互联互通、融合应用。

3.4“系统应用,是否有效使用系统开展工作,企业涉及各信息化系统的有关人员是否能够熟练使用,数据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够及时更新。

3.5“数据交换,是否留有数据接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监管端规范交换数据。

4.验收程序

4.1企业自建信息化系统建成上线有效运行2个月后可以组织验收。

4.2企业自主验收。企业按照验收标准,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管理、技术、操作人员和系统承建单位,对照验收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对于未建设的系统,如果符合省应急厅《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专家会商意见(2022年第1期)》情形的,应当详实描述不建设的原因。

4.3应急部门复核验收。企业自主验收通过后,要将自主验收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县级应急部门及时统计汇总本地区企业自主验收情况,报市级应急部门,由市级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复核验收。省应急厅组织对各市复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4.4每年对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应用情况进行一次市级检查和省级抽查。

5.验收结果

5.1企业每个信息化系统的验收标准满分均为100分,根据得分划分4个等级,其中验收得分≥90分为蓝色,90分>验收得分≥80分为黄色,80分>验收得分≥70分为橙色,验收得分<70分为红色。

5.2企业整个信息化系统的验收标准满分为100分,实际得分为各个系统得分的平均分,等级划分同上。其中一个信息化系统等级为红色的,整个信息化系统等级为红色。

5.3对企业整个信息化系统验收评分结果的管理,参照《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鲁安办字〔202331号)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执行。

 

附件:1.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验收标准(试行)

2.特殊作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验标准(试行)

3.企业人员自动定位系统验收标准(试行)

4.智能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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